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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 | 沈钧儒:“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
发布时间:2022-12-13 15:28:58| 浏览次数:


他是一位富有正义感的律师,也是一位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被周恩来誉为“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被董必武称为“爱国知识分子的光辉榜样”。他,就是沈钧儒。



沈钧儒(1875年—1963年),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沈钧儒祖居在浙江嘉兴城内南帮岸2号,现改建为沈钧儒纪念馆。

沈钧儒于1905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和反对北洋军阀的斗争,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35年,他与宋庆龄等人发起并组织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因触怒当局而遭受逮捕入狱,是著名的救国会“七君子”领头人。之后,他为反对内战、争取和平,建立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作出了重大贡献,是中国民主同盟的创始人之一。

1949年6月,沈钧儒与董必武、林伯渠、谢觉哉等人发起成立中国法学会的前身——中国新法学研究会,并当选会长。1949年9月,沈钧儒参加新政协会议;1949年10月1日,他登上天安门城楼参加了新中国的开国大典。新中国成立后,沈钧儒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民盟中央主席等职。

沈钧儒有过为时不短的律师职业生涯。在南下参加“护法运动”期间,1920年8月,沈钧儒接受广州军政府政务会议任命,担任总检察厅检察长。1920年9月,沈钧儒以“日本法政大学法律科毕业、现任总检察长”向广州军政府司法部申请律师资格,广州军政府司法部经审查认为沈钧儒“有律师资格特予证明”。

1923年,沈钧儒加入江苏吴县律师公会,具备了律师执业条件。然而此时,他却在从政,并未开始办案,之所以取得律师证书和执业资格,只是为了将来退出政界而准备的后路。

大革命时期,沈钧儒同情中共,遭到国民党右派忌恨,企图迫害。蒋介石悍然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时,沈钧儒、褚辅成被捕,险些遭到杀害,幸经蒋介石幼年时的老师、时任浙江省政务委员的庄崧甫制止。庄崧甫又向蒋求情,蒋应允释放,沈钧儒得以恢复自由,回到上海。鉴于现实政治的黑暗、腐败,沈钧儒决定从中抽身,专心从事法学教育和律师工作,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同时,他在个案中为进步力量和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1928年4月,沈钧儒向国民政府司法部申领了律师证书。1928年5月,他加入上海律师公会,与张耀曾在上海白克路大通里68号开设律师事务所,开启了执业律师生涯。1936年11月,国民党反动派蓄意制造了“七君子事件”,沈钧儒等七位救国会领袖遭到逮捕和陷害,律师执业活动被迫停止。出狱后,沈钧儒投身抗日救亡工作,没有恢复律师工作。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党顽固派消极抗日、积极反共,并掀起了反共高潮,迫害抗日爱国志士,摧残进步事业。沈钧儒有意再以律师的合法身份,以法律为武器开展斗争,推动抗日救亡运动。

1939年2月,“七君子案”在法律程序上终结,还了沈钧儒等人的清白。沈钧儒向四川省高等法院申请,补领了律师证书,之后加入重庆律师公会。1941年3月,沈钧儒当选为重庆律师公会候补监事,1942年11月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

沈钧儒的律师职业生涯,并不是为稻粱谋,而是站在关心国家民族命运的高度,为推进民主政治、维护人权,始终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进步力量站在一起,开展合法斗争。

二十世纪初,沈钧儒在上海从事律师执业活动。此时正值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红军开展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武装斗争,日本帝国主义步步紧逼,而国民党反动派为了建立和巩固独裁统治,在对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红军、革命根据地进行军事“围剿”的同时,镇压人民的抗日救亡运动,大肆搜捕、残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沈钧儒以律师的合法身份,以法庭为阵地,以法律为武器,积极开展斗争,营救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有学者根据《沈钧儒年谱》的记载进行了统计,从1931年到1935年,沈钧儒出庭辩护、具保,成功营救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多达19人。




营救陈赓


1932年,红四方面军参谋长陈赓不幸负伤,右腿膝盖被子弹打穿,经简单治疗就紧急随部队转移。之后,陈赓的伤口恶化,组织决定让陈赓前往上海治疗养伤。1933年3月,陈赓因叛徒出卖被捕。同一天,和陈赓住在一起的中共党员、辛亥革命时湖南革命党人谭人凤的孙女谭国辅也遭逮捕。当时因工作关系,谭国辅化名陈藻英,伪装成陈赓的妹妹。

1933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执行局书记罗登贤和秘书余文化,中华全国总工会宣传部长、全国海员总工会党团书记廖承志也因叛徒出卖,被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逮捕,与陈赓关押在一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组织营救,同盟总干事杨杏佛与廖承志母亲何香凝女士商议后,委托上海知名律师吴凯声出庭辩护。除廖承志于1933年3月31日交保获释外,陈赓、罗登贤、余文化、谭国辅四人被押送南京,羁押于军事监狱。

沈钧儒参加了对陈赓等四人的营救工作。1933年4月,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总会和上海分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营救陈赓等人的办法,决定组织营救政治犯委员会,沈钧儒和宋庆龄、蔡元培、杨杏佛等七人被选为委员,并决定派宋庆龄与沈钧儒等四人为代表,赴南京进行营救。之后,宋庆龄、沈钧儒等人到达南京,下榻扬子饭店,国民政府行政院长汪精卫和司法部长罗文干来访。宋庆龄接见时,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名义,向他们提出立即释放一切政治犯等四项要求。沈钧儒等人前往警备司令部监狱,探望了陈赓等人。沈钧儒返回上海后,继续开展营救罗登贤等人的工作,终因国民党奉行“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反动政策而营救无效,罗登贤于1933年8月被秘密杀害于南京雨花台。陈赓则先被押解南昌,旋又被押送回南京,经中共地下党组织接应营救逃离南京,重获自由。随后,谭国辅也获释出狱。




营救杜重远


杜重远,吉林怀德(今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早年留学日本,学习窑业。1923年回国后,杜重远在沈阳开设肇兴窑业股份有限公司。九一八事变后,他积极投入抗日救亡运动,以记者的身份在湘、鄂、川、赣、沪等地活动,鼓动民众抗日救国。

1934年2月,杜重远在上海创办《新生》周刊,倡导发动“一场自己的反帝抗日的民族革命战争”。1935年5月4日,《新生》周刊第二卷第十五期刊登了艾寒松用“易水”笔名撰写的《闲话皇帝》一文,因文章涉及日本天皇,被日本驻上海总领事以“侮辱天皇,妨害邦交”为由,向上海市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提出抗议。虽然该文在刊发前已经通过国民党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但国民党政府仍要求上海市政府向日本道歉,封闭《新生》周刊。案发后,在江西的杜重远赶来上海,一方面劝说作者艾寒松暂避,另一方面准备出庭和国民党当局斗争。

1935年7月,江苏高等第二分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新生》案件,法官只草草问了几句,便退入内室评议。日本驻上海总领事特派员竟蛮横地闯进内室监视法官评议,法院屈服于日本的压力,当庭宣判杜重远犯散布文字共同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宣判后,杜重远的妻子侯御之不服,提起独立上诉控告,又被法院裁定驳回。《新生》事件,震惊中外。

面对杜重远陷入的这起冤案,沈钧儒十分悲愤。1935年7月13日,他写了一首题为《我所爱之国》的诗,表达了对这场冤狱的愤懑和强烈的爱国情怀。次日,他和吴国昌、章士钊等22名上海律师致函上海律师公会,明确提出,妨害国交案件,依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第一审管辖权属于高等法院,如有不服,得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项“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审或第一审判决而上诉者,应向最高法院为之”的规定,上诉于最高法院。江苏高等第二分院不准杜案上诉,显然与立法意旨不符,因此要求律师公会迅速召集临时执监联席会议。1935年7月15日,沈钧儒以主席身份,召开上海律师公会执监联席会议,讨论杜重远案,决定由沈钧儒、查人伟、葛之覃、江一平、孙祖基起草文稿,呈司法院文,据理驳斥。

在沈钧儒及其他方面的正义抗争和竭力营救下,迫于舆论压力,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于1935年9月下旬宣布撤销江苏高等第二分院杜重远案不许上诉的裁定。1936年春,杜重远被移到上海虹桥疗养院软禁,之后刑满出狱。




营救朱剑农等爱国师生


沈钧儒在担任上海法学院教务长期间,支持学生参加爱国活动。每当有爱国学生或教授遭国民党逮捕,他都挺身而出、尽力营救。

1932年下半年,上海法学院学生、中共党员朱剑农和蒋松坡分别在原籍安徽、浙江诸暨被捕,均被关押在浙江杭州的浙江军人监狱。沈钧儒闻讯后,于1932年10月、12月两次到杭州狱中探望,又为朱剑农聘请了律师与自己一起辩护,另外还聘请律师为蒋松坡辩护。1935年秋,朱剑农获释出狱。

经他营救,许多被捕的师生获得人身自由,上海法学院经沈钧儒营救出狱或保释的,除朱剑农外,还有李哲明、刘著兰、余敢、黄国粹、李剑华等。1933年年底至1934年间,李哲明因参加学生运动多次被捕,均由沈钧儒营救出狱。

凡是进步人士被捕,即使不是上海法学院的师生,沈钧儒也竭力营救。1931年秋,复旦大学和暨南大学两名学生因参加反日救国活动被捕,分别关押在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和上海市龙华监狱。沈钧儒得到“中国革命互济会”的通知后出面营救,二人先后出狱。




营救李次山


李次山参加过武昌起义和反对袁世凯的斗争,1917年加入中国国民党,后在上海执律师业,是沈钧儒的至交好友。“九一八”事变后,李次山积极参加抗日救亡活动。1933年1月,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以“贪污抗日捐款”等莫须有罪名,将其开除国民党籍,吊销律师证书,逮捕入狱。沈钧儒立即投入营救工作,1933年2月下旬,沈钧儒和上海律师公会全体执监委员联名致电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驳斥对李次山的诬陷之词。

1933年3月,沈钧儒和陆鼎揆以上海律师公会名义,致电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就吊销李次山律师证书一事提出质疑,同时指出,国民党司法行政部吊销李次山律师证书,纯属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在沈钧儒等人的积极营救下,国民党元老、国民政府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出面担保,李次山获释出狱。

李次山出狱后不畏强暴,一如既往地从事抗日救国运动,却不幸于1936年3月在上海病逝。沈钧儒怀着悲痛的心情,参加并主持了李次山治丧筹备活动,他在悼念文章中称李次山是他永远不能忘记的一个朋友。




营救恽惠芳和刘崇武


淞沪抗战发生后,因痛恨某些奸商丧失民族立场,唯利是图,贩卖日货,作为“赤血锄奸团”成员的恽惠芳和刘崇武以投掷手榴弹、枪击等方式警告和惩戒奸商,并因此被捕。沈钧儒认为他们二人是维护民族利益的爱国志士,就和李祖虞、赵琛等律师一同担任该案的辩护律师,多次出庭辩护。

沈钧儒等律师根据案情,以上海律师公会常务委员名义,致电国民政府司法院、立法院,要求迅速制定关于国事犯罪之陪审制度,并颁布施行。

“凡以保护国家民族利益为目的之行为触犯刑法者,其有罪无罪,统付陪审会议解决,然后法庭据以释放或宣告用刑。”在此,沈钧儒等人提出了“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爱国行为是否犯罪应由民众陪审会评议确定”的观点,直接否定了当时的刑事法律和审判制度。在沈钧儒等人不遗余力的营救下,1933年,恽惠芳获保释出狱。刘崇武被判刑后,沈钧儒和上海律师公会执监委员联名呈请南京国民政府及司法院,请求予以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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