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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为补缴社保而提起确权之诉是否可行?
发布时间:2017-03-05 19:43:06| 浏览次数:




之前笔者在文章中写过一篇文章,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权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笔者就目前仅有公开的三篇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案卷,简要说明情况如下:


1、  虽然有基层法院判令认为确认之诉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但广州中院在判决时以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在存续,所以未超过仲裁时效,以此条回避了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770号


“本案争议一,曾梦连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显华公司认为曾梦连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由于曾梦连申请仲裁是要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时效制度的一般原理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因此,对显华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2、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若被告未提供该抗辩理由,广州市中院也未行使诉讼时效的释明权,直接进行了确认劳动关系的实体审理。【(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46号


3、  然从(2016)粤01民终9129号案件的判决来看,该判决原告既提起了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又提起了要求被告履行相应行为的请求权,则很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观广州地区公开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权之诉案例,仍然未有明确判决规定确认之诉是否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由于该问题存在理论争议,法院判决书一般不会直接以本条为适用依据,而是否应当对该确认之诉予以实体审理仍然存疑。 
 


 

文转载自本所彭亚律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彭律的法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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