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所张颖欣、曾慧瑜律师代理的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原告(买方)骆某以被告(卖方)“卢某、丁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手续”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卖方违约。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卢某、丁某向原告骆某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
卖方遂委托我所张颖欣律师、曾慧瑜律师代理该案二审阶段并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经梳理案件事实,两位律师提出买家并无购房资格及足额购房资金的关键观点,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该二审代理意见,认为骆某主张卢某、丁某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不应支持。
主要代理思路
在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或未备齐楼款等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下,卖方有权根据不安抗辩权暂停办理公证全权委托手续。此外,关于是否办理公证全权委托手续并不是履行该合同的充分必要条件,卖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再结合相关证据,买方确实无法证明原定办理公证授权当天其已经具备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能力以及取得购房资格。
当事人送锦旗表达谢意
委托人为感谢我所张颖欣律师、曾慧瑜律师的辛勤付出,亲自向两位律师送上锦旗致谢。本案上诉成功扭转一审的败局,与两位办案律师张颖欣、曾慧瑜的专业法律功底和认真负责分不开;同时亦有赖于团队其他成员(如周卡方律师等)的大力支持和指导,这才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卢女士为张颖欣律师、曾慧瑜律师送上“为民服务,匡扶正义”的锦旗
张颖欣,研究生学历(民商法方向),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卡方律师团队成员,主要从事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张律师同时取得了初级会计师资格,其是法律和经济复合型律师。
曾慧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曾律师参与办理了多起诉讼案件,并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曾律师主要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案件等。